4嚴禁
1.嚴禁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和違規搞合作建房。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僅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符合分戶條件的村民可申請使用。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和住房,也不能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即使是同一集體內部的宅基地轉讓,也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受讓人須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確保“一戶一宅”政策的落實。
3.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違法購買的住房登記發證。針對一些城鎮居民在農村違規建造或購買的住房,國家將禁止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以規范確權登記行為,確保農村宅基地的合理規范使用。
4.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為了防止非農村戶籍人員占用農村宅基地資源,國家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這一規定旨在保護耕地資源和維護國家耕地紅線,防止大量耕地被轉變為建設用地。
6不得
1.不得以所謂的“特殊資格權”、村民決議等變相給回鄉退休干部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宅基地建房。國家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進行,不得因特殊身份或資格而給予特殊待遇。
2.不得超面積占地。農村村民建房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進行,不得超面積占地,以節約集約用地,避免資源浪費。
3.不得超規模建房。除了面積限制外,農村建房還必須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不得超規模建房,以確保村莊規劃的合理性和整體性。
4.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退出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國家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禁止以任何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退出宅基地或強迫農民搬遷上樓。
5.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對于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國家將依法予以保護,不得違法收回。
6.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國家鼓勵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以確保農民的居住權和財產權不受侵犯。
綜上所述,國家明確提出的“4嚴禁”和“6不得”政策,旨在規范農村用地建房行為,保障農民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